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彦,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宗成,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退还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王某乙毅
二O一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解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