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邓某某,男。
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9日和2006年10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x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偿还。
查明,2005年12月9日和2006年10月9日,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委,故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邓某某在201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其中x元的借款利率按月息一分计算为x元,从2005年12月9日起至2010年10月22日止;x元的借款利率按月息三分计算为x元,从2006年10月9日起至2010年10月22日止),共计x元。
案件诉讼费6550元,被告邓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堂堂
审判员肖科军
代理审判员周虹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