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45岁,侗族。
监护人李某某,男,72岁,侗族。
被告姚某某,女,48岁,侗族。
委托代理人田启明,长沙市天心区湘明法律服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所生育男孩李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由被告姚某某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李某某500元;
三、财产分割:(1)坐落在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X栋房屋一套(31.73)归原告李某某所有;(2)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处理,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