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又名陈某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伦岭、周某甲,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76年10月2日,汉族,西平县X镇企业局。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上诉人周某乙之妻。
上诉人陈某某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伦岭、周某甲,被上诉人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王德斌
代理审判员刘东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