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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诉湖南中茶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某,男,28岁,汉族。

被告湖南中茶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南二段X号。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29岁,汉族。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湖南中茶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申遇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中茶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邹某某劳动工资x元,被告湖南中茶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邹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申遇友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蒋梦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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