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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灵动卡通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臻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广州市灵动卡通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上海臻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灿,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灵动卡通产品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三(知)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可以审理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胡宓

代理审判员孙巾淋

书记员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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