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李鸿,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吕炳,上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信刚,上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钱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钱某以其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待证据齐全后通过其他途径保障其合法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钱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钱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上诉人钱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伊红
审判员沈丽t
代理审判员赵俊
书记员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