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曾某某,女,46岁,汉族,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