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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申请执行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喜

审判员黄某旺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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