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伊瑞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乡X村X号。
委托代理人莫路明,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毅,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33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9月8日受理了原告湖南伊瑞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湖南伊瑞达贸易有限公司x元;
二、原告湖南伊瑞达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958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793元,由原告湖南伊瑞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