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丰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糖酒副食品大市场安置房后三栋X单元。
委托代理人李超,湖南麓和(略)事务所(略)。
被告易某某,男,3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兰英,湖南弘一(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受理了原告长沙丰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易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易某某购买原告长沙丰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湖南国际汽车城D-X栋X房,房屋总价款共计x元,原告长沙丰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认可被告易某某已付首付款x元,尚欠x元,限被告易某某在2010年10月1日前付清;
二、被告易某某于2010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长沙丰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略)费3000元;
三、原告长沙丰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为被告易某某办理好房屋产权证书并交给被告易某某,被告易某某配合原告长沙丰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提供办证相关资料;
四、被告易某某已支付原告长沙丰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证费用4276元,原告长沙丰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收取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相关费用;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26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130元,由被告易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