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男,51岁
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崔某某,男,23岁。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春来,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被害人刘三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由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霞、毋乃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中,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春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崔xx、崔xx在博爱县X路X路段对刘xx的面包车挡风玻璃扔砖块进行拦截,对刘xx殴打并要钱,随后并砸面包车,因报警后公安人员到来未得逞。并提供了被害人刘xx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魏xx、刘xx、邱xx、冯xx、王xx、刘xx等人证言;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公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崔某某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中诉称,由于被告人崔某某的抢劫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请求在判处被告人崔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崔某某赔偿医疗费856元,误工费6000元,财产损失425元,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x元。
被告人崔某某辩解自己未向刘xx要钱,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意合理赔偿刘xx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春来辩称,被告人崔某某未共同预谋抢劫,无抢劫的故意,应属寻衅滋事范畴,不应构成抢劫罪。同意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崔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21时许,博爱县X镇X村刘xx驾驶面包车行至博爱县X路X路段时,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崔xx、崔xx(二人另案处理)对刘xx的面包车挡风玻璃扔砖块进行拦截,对刘xx殴打并要钱,刘xx拒绝并讲没钱后,崔某某等三人再次对刘xx殴打,随后砸刘xx的面包车,因有人报警公安人员赶到未得逞。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面包车损毁价值42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xx证,2011年4月1日晚上,在马营村城北水席园办孙子满月后,我开车先把儿子的三个朋友的妻子捎回家,就开车带着妻子刘xx、儿媳妇魏xx还有刘xx三个朋友的三个妻子,共六个人,晚上9点多一点,我开着车沿着北一环路由西往东行驶到马营观村时,看见在路北边马营观村X路口那站有三个人,手里掂有砖头,我快到他们跟前时,他们掂着砖头向路南边跑来,我害怕撞上人,就放慢了速度,我见有个穿黑色衣服的年轻人(事后查证是崔某某)快跑到车跟前时,突然用手里的砖头向我的车扔来,把驾驶座的窗玻璃扔碎了,就赶紧刹住车,紧接着穿黑色衣服的年轻人先到车跟前,然后穿灰西装瘦点(事后查证是崔xx)和穿灰衣服比较胖的(事后查证是崔xx)也到车跟前,这个穿黑色衣服的到车跟前后,隔着驾驶室的门用拳头乱捣我,穿灰色西装瘦点的冲我厉害让拿钱,并也用拳头乱捣我。一开始穿灰色衣服比较胖的在拦他们两个人,还给我说:“你识相不识相,还不知道啥意思。”我说:“我听不懂你说的话,我不知道啥意思。”我和这个穿灰色衣服比较胖的在说话时,那个穿黑色衣服的又跑去路北边拾了一个砖头过来往我的车上砸,我给他们说:“我报警了。”我把手机给我妻子刘xx让我妻子报警,他们听到我说要报警了,穿灰色衣服的比较胖的也捣了我几拳,穿黑色衣服的到我的车前边照着我的车车前脸乱跺,边跺还边骂:“妈了X,让你报警。”然后他们三个人把驾驶室的车门打开,要拽着我往下边拽,我拽着方向盘不让他们把我拽下,他们拽着我的胳膊、衣服硬把我从车上拽了下来,我赶紧往东边跑,刚跑了没几步,他们追上我,把我按翻在地上,我抱着头蜷缩在地上,他们三个人往我的头上、身上乱跺,边跺还在边骂:“让你报警,让你报警。”他们跺了一晌,我听见有人在说:“都是本地的。”然后他们三个人才慢慢就不跺了,我感觉旁边没有人了,就往北边看,我见他们三个人往马营观村里在走。儿子刘x赶到后,刘xx他们就去追那三个年轻人了,过了没有几分钟,派出所的人开着警车从西边过来了,这时刘xx他们也在马营观村球场南边那一点追上那三个年轻人了,我给派出所的人指了指,说:“就是他们打我的。”然后你们派出所的人先把那个穿灰色衣服比较胖的带上车,又把穿黑色衣服的带上车,那个穿灰色西装的在路灯下边躺着,派出所的又去带他。这时候,旁边就有许多群众了,我悄悄的问旁边的群众那三个年轻人是谁,旁边的群众给我说那个穿黑色衣服的和穿灰色西装的是马营观村崔x的两个儿子。2、魏xx证,因我儿子满月我们在城北水席园请客,2011年4月1日21时许我们结束,我父亲刘xx开昌河车带着我、冯xx、邱xx、王xx、我母亲回芦桥村。当我们走到马营观村球场南边口时,远远我们就看到有三个年轻人在路北边晃,我们的车靠着路南走,我们正走着有个年轻人手里拿着砖从路北边朝着我们车过来,这年轻人边走边用砖扔砸在我们车驾驶门的窗玻璃上,这三个年轻人随后就到我们车跟前,通过烂玻璃的窗口拉我父亲下车,并且有人嘴里说:给钱。我忙下车去一边打110报警了,我报过警回来这三个年轻人就已经将我父亲从车上拉了下来,巴掌拳头在殴打我父亲,因为车上的人除冯xx没抱孩子,其他人都抱着孩子,所以他们都没有下车,我见他们殴打我父亲我就上去拦架,有一个年轻人就抓住我头发不丢,一会有人喊不要打女人,这年轻人就将我丢开了,这三个人还是围住我父亲殴打我父亲,我就又上去拦架,后来从村子里出来好多人在拦,派出所的人也到了,我就一个人坐车上了抱着我刚满月的孩子,其他人拉拉拽拽都进村子里了。3、刘xx证,2011年4月1日21时10分左右我坐刘xx驾驶的面包车回家,车由西靠路南行驶。当车快到马营观村X路口时,看见有三个年轻人从路X路南跑了过来,其中一个穿黑衣服头发长点的手里拿了一块砖头,穿黑衣服头发长点的年轻人快到车跟前时就用砖头把车的左前玻璃砸烂,然后刘xx就把车停下来,三个人跑过来以后,穿黑衣服头发长点的和中等个穿灰衣服有点瘦的年轻人就一起从烂的车窗口封住了刘xx的领口,其中一个中等个穿灰衣服的年轻人就对刘xx说给钱,并开始用巴掌拳头殴打刘xx的脸部和头部,刘xx就问说你啥意思,然后那个个子高点稍微胖点穿灰衣服的年轻人就拦住那个中等个穿灰衣服的年轻人,并对刘xx说,你还不懂啥意思,刘xx说我要报警了,然后就把手机给了我,因为我不会用就把手机给了魏x,魏x就打电话报警,在刘xx说过报警以后,三个人又一起把刘三才从车上拉了下来,在拉刘xx时,刘xx不下车,并死死拉住方向盘,三个人就一边谩骂并用巴掌拳头殴打刘xx脸部和头部,一边掰开刘xx拉住方向盘的手,强行把刘xx从车拉了下来,刘xx被从车上拉下来以后,刚朝东面走了两三步就被三个人围住,按倒在车前的地上,用巴掌拳头开始对刘xx殴打,一边打一边骂,并跺车前脸,还有人拿东西砸车,把车的前脸砸了个大坑。我就在车上喊不敢打,因为害怕,我也不敢下来,当时魏x从车上下来去拦架,但也被揪住头发开始殴打,打了一会,他们停止了对刘xx和魏x的殴打,停止殴打刘xx以后,我听见有人说是本地的,这时那三个年轻人也准备逃跑,但其中一个被刘xx和魏x拉住不让走,我看见以后就赶紧也从车上下来帮忙,我一边帮忙拉,一边给刘xx和魏x说不敢让他们走,这时候旁边也有许多人围了过来。这时我儿子刘xx和他的朋友也过来了,过来以后刘xx就去看刘xx,问刘xx咋回事,刘xx说就是那俩人,当时那两个年轻人已经走到了马营观球场的那个村口,刘xx和他的朋友就去把那两个年轻人拉住了。后警车就来了。4、邱xx证,昨天是刘xx的孙女办满月,我们在城北水席园吃饭,大约21点多,吃过饭之后刘xx驾驶面包车先将我们几个妇女先送回家。当车开到马营观村南边时,忽然听到司机位置的窗玻璃叭的响了一声,象是被什么东西扔了一下,刘xx就慢慢停下了车,并且看看是怎么回事,我们也朝后边看,这时看到从后边跑过来三个年轻人,这三个年轻人跑过来,其中有个穿灰色衣服的年轻人冲着刘xx大喊:“给钱。”刘xx说:“我没有钱。”那个要钱的年轻人就一下子隔着摇下玻璃的车窗抱住了刘xx的脖子,直接朝刘xx的头上猛打好几拳头,同时还有一个穿深色衣服的年轻人也用拳头朝刘xx脸上打,另外一个年轻人也动手朝刘xx的脸上乱抓,场面十分害怕,孩子吓的很哭,我们就赶紧从车里下来了,下来后,我们看到这三个年轻人将车门强行拉开,并且撕拽着刘xx,把他从驾驶位上拖了下来,下来后这三个人就一起对刘xx拳打脚踢,刘xx一边拦一边后退,当他退到宏基地产的门口时,被三个年轻人打倒了,打倒之后这三个人又用脚朝刘xx身上脚跺乱踢,正在他们打刘xx时,刘xx的媳妇喊了一声:“我可报警了。”然后这三个年轻人就往马营观村里跑去,我们就赶紧过去,把刘xx扶到了车里边,刘xx的媳妇就给家人打了电话,不多大一会,刘xx的儿子刘x还有刘x的两个朋友就骑摩托车过来了,正在问是怎么回事的时候,那三个年轻人又从前边的一个路口出来了,刘xx媳妇就说:“就是那三个人来,拦住他们。”刘x就和他的朋友过去把三个年轻人中的两个拉个过来了,还有个年轻人跑了,我们就等到民警过来,然后就回家了。5、冯xx证,2011年4月1日夜里9时左右,刘xx开面包车拉着我和魏xx、邱xx、刘xx媳妇静静、刘xx媳妇及每位妇女都抱着孩子从马营坐满月席回家,行驶到马营观村X路上时,见三个年轻人摇摇晃晃在大路中间站,车快到跟前时,只听到司机左侧的车玻璃咚的一声被人用砖头砸烂。司机刘xx停下来,我又听到车咚的一声,是那个穿黑色衣服年轻人砸的,可能砸在车身上。这时候,穿黑色衣服和穿灰色衣服低个子两个年轻人来到跟前,刘xx问他们:“你们干啥哪”这两个年轻人中不知谁说了一句:“截车哪,拿钱。”刘三才又说:“都是临村近舍的。”两个年轻人一边喊叫着让人下来,一边举起拳头隔着窗朝刘xx头上、身上乱捣,穿灰色衣服高个子年轻人也来到车跟前,他们三个人一起用力将刘xx拽下车,朝身上乱打起来。我们看到三个年轻人在地上乱打刘xx,我就和刘xx媳妇静静、邱xx赶紧抱着孩子下车,刘xx媳妇和儿媳妇魏xx下车去拦,我们三个妇女就赶紧往家走了。6、王xx证,2011年4月1日晚上9点左右,刘xx开面包车拉着我和魏xx、刘xx的妻子、邱xx、冯xx,我们五个妇女除下冯xx没有抱孩,其余的四个妇女都抱有孩,我们从马营村坐过席回家,行驶到马营观村X路上时,见有三个年轻人摇摇晃晃在大路中间站,我们的车快到跟前时,我听到突然“咚”的一声,然后面包车就停了下来,一开始我听声音这么大,还以为是车胎爆胎了,面包车停下来以后,我才看见司机刘xx左侧的玻璃被砸碎了。司机刘xx停下车以后,那三个年轻人到车跟前,有个年轻人用拳头去捣刘xx,并说:“给钱。”刘xx说:“没有。”他们三个年轻人就隔着窗乱捣刘xx,还乱跺车,我们的小孩一哭,我们几个妇女就赶紧抱着孩从右边的门都出去了,我和邱xx、冯xx在路北边站着,我见那三个年轻人又把刘xx从车上拽下来,照他身上乱打起来,把刘xx打翻后,又乱跺他,我们也不敢上去拦,魏xx赶紧报警了以后,我和邱xx、冯xx步行回家了。7、刘xx证,2011年4月1日晚上我去马营村城北水席园坐席,坐过席以后,刘xx的父亲刘xx开面包车先拉着几个妇女先走。大约晚上9点多,我骑着摩托车带着刘xx,刘xx骑了一个摩托车,行驶到马营观村的时候,刘xx见他父亲刘xx开的面包车在马营观村X路上停着,就停下来,我们见有许多人,我见有三个年轻人往村里跑,我听见刘xx说:“快去拽住那三个年轻人,他们打我了,不敢让他们走。”我就跑去追那三个年轻人,刘xx和刘xx在我的后边跟着,我在马营观村球场南边的球栏架追上了一个年轻人,我一拽他,他蹬了我一下,然后我们两个人都倒在地上,正好我们倒的地方有许多石子,我的头碰到石子上,我从地上起来后,感觉头上冷,我一摸头,我的头的右侧流血了,我拽着那个年轻人不让他走,后过了有没几分钟,派出所的人就来了。8、刘xx证,2011年4月1日晚上我去马营村城北水席园座席,做过席以后,刘xx的父亲刘xx开面包车先拉着几个妇女还有小孩先走,大约在晚上9点多,刘xx骑着摩托车带着刘xx、我骑了一个摩托车,我们行驶到马营观村的时候,见刘xx他父亲刘xx开的面包车在马营观村X路上停着,刘xx和刘xx骑的摩托车先停下,我在后边,我到跟前的时候,我见有几个人已经往马营观村里跑了,刘xx和刘xx在后边追,我把摩托车停下后,我也跑进马营观村里了,我跑到马营观村里的球场时,我见刘xx的头上烂了,流有血,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我就骑摩托车带着刘xx去人民医院包头。9、被告人身份证明。10、博爱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刘xx右手第一掌指关节损伤。11、刘xx人身损伤照片、面包车损毁照片。12、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毁的面包车损失估价为425元。13、公安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在案。1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提供的医疗费单据、驾驶证等证据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抢劫罪(未遂)成立。被告人崔某某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春来辩解崔某某不构成抢劫罪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由于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要求赔偿的误工费数额,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缺乏刑事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崔某某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令被告人崔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三才的经济损失。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4年4月13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崔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崔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医疗费856元,误工费161.9元,车辆损失425元,共计1442.9元。限被告人崔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杨维臣
审判员邱敬堂
审判员张瑞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郜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