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女,56岁。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某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份,被告人程某某欲假借和他人结婚的名义骗取钱财,后其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让博爱县X乡xx村的毋xx给其介绍对象。毋xx通过博爱县X镇的刘xx介绍程某某和柏山镇xx村的焦xx认识,程某某以同意和焦xx结婚为由让焦xx为其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一条黄某项链,并骗取了几千元现金,总价值x元。后程某某借口去郑州照顾其姑姑离开博爱县。
案发后,电动车和黄某项链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焦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毋xx、刘xx、张xx、王xx的证言,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程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2年1月23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交纳)
二、被告人程某某非法所得8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邱敬堂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郜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