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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X),男,2003年4月至今任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二中队副队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要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身为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二中队副队长,在具体负责登封市××××××公司违法占地问题监督检查过程中,不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登封市××××××公司违法占地建设,致使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被非法出售,并一房二卖,给国家及部分购房户造成共计650万余元的重大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1年3月18日到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宋××、屈××、申××、陈××、杨××、冯××、张××、周××、冯××、耿××、王××、周×、张××、王××、郭××、蒋××、李××、郜××、杨××、陈××、陈××、栗××、高××、李××、史××、梁××、任××、栗××、张××、王××、马××、石××、李××、何××、李××、雷××、曹××、任××、李××、冯××的证言;登封市××××公司旧楼改造申请、登封市文化局文件;登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登封市××××××公司新建的建筑物移交问题的函、没收地上建筑物清单及移交过程证明和结案呈批表;售房合同书、借款协议及收款收据和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登封市××公司家属院各户交款统计表、“一房多卖”的问题房产情况统计表;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被告人郑某某任职情况证明和文件;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被告人郑某某投案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与情节,被告人郑某某在负责登封市××××××公司违法占地问题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虽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未有效予以制止,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孙素平

审判员于勇

代理审判员邵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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