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雪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孟姜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鸿升汽运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X镇。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雪丽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鸿升汽运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李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雪丽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鸿升汽运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雪丽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雪丽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鸿升汽运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湖南雪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