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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谢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提出离婚,被告武某表示同意,自愿离婚;

二、女儿武某旋由被告武某抚养,原告谢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自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清付);

三、婚后共同财产康超牌125摩托车一辆、海尔牌25寸彩色电视机一台、DVD碟机一台、箱柜一对,原告谢某表示自愿放弃其应得份额,归被告武某所有;

四、婚后共同债务共计9500元,被告武某自愿承担,由其负责对外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谢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判长王维涛

代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张军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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