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谢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提出离婚,被告武某表示同意,自愿离婚;
二、女儿武某旋由被告武某抚养,原告谢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自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清付);
三、婚后共同财产康超牌125摩托车一辆、海尔牌25寸彩色电视机一台、DVD碟机一台、箱柜一对,原告谢某表示自愿放弃其应得份额,归被告武某所有;
四、婚后共同债务共计9500元,被告武某自愿承担,由其负责对外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谢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判长王维涛
代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张军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杨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