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以双方同意和好为由,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叶敏洁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