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铺信用社与被告胡某、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津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铺信用社,住所地津

市X乡街道。

负责人杨某某,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津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铺信用社诉被告胡某、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津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铺信用社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某、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津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铺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胡某、石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津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铺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王中鑫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