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学文化,退休教师,退休前系陕西省凤县文教局教研室英语教师,住(略)。
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X路X号X楼。
被告宝鸡市万邦书城,住所地宝鸡市X路X号银座地厅。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宝鸡市万邦书城员工。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万邦书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民
审判员韩权雁
审判员刘宏
二O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