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照路,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林,夏邑县司法局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丁某某撤销合同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照路、被上诉人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