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民,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登富,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某、范某、范某、范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半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王磊华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尤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