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拱北,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退休教师,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调解协议:
由被告成某某偿还原告彭某某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借款利息原告彭某某自动放弃;还款方式,被告成某某的退休工资存折尚存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由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其工资存折中扣还,至扣清为止。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彭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兴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沈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