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唐某甲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贾东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禹楚丹、代理审判员王兰青参加评议,于201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勇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唐某甲与被上诉人唐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中,经本院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唐某甲与被上诉人唐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某扬、唐某豪均由被上诉人唐某乙抚养成年,上诉人唐某甲不承担抚养费等相关费用。
三、位于永州市X区三栋一单元X室住房归上诉人唐某甲所有,唐某甲无须补偿财产分割费。
四、一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唐某乙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由唐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贾东衡
审判员禹楚丹
代理审判员王兰青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