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荥阳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城关东史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志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郑州市荥阳鹏飞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赞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