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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店信用社诉牛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店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鲜某某,任该社主任。

诉讼代理人杨子鹏,男,特别授权。

被告牛某某,女。

被告郭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店信用社诉被告牛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原告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店信用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立伟

审判员周丹

审判员郑少强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兆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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