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学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周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被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学功、被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某乐
代理审判员王磊华
二00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张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