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其油款9820元及利息4136.18元,并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受理费1500元。被告张某某同意用存放在栾川县X镇X村委处的款项予以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其在栾川县X镇X村委处的x.18元给付原告陈某某。
二、本案保全费、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暂由原告陈某某垫付,亦从栾川县X镇X村委处的数额中给付原告陈某某。
三、涉及双方的其他事项互不追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保卫
审判员陶占省
助审员刘红涛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