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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4月2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顾惠改,长葛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84年1月5日,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3月13日生育一女王某,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生气、打架。2007年7月,原、被告生气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婚前婚后财产合理分割,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3月13日生育一女王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助互爱,多沟通,多理解。因家庭琐事生气后不应动辄诉诸离婚。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生女尚年幼,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家庭和睦。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保明

审判员刘小芳

审判员辛季涛

二OO九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成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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