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南张庄。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丰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平顶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出票日期为2010年7月2日,票号为GA/x,金额为x元整,出票人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丰煤业有限公司、帐号为x,收款人为平顶山市宏业泰工贸有限公司、帐号为x,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月2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丰煤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力维
审判员高俊营
审判员刘德平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殷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