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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丰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南张庄。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丰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平顶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出票日期为2010年7月2日,票号为GA/x,金额为x元整,出票人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丰煤业有限公司、帐号为x,收款人为平顶山市宏业泰工贸有限公司、帐号为x,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月2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丰煤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力维

审判员高俊营

审判员刘德平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殷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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