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万仙村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万仙村X组。
代表人魏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万仙村X组(简称魏某组)农村X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自己系被告魏某组村民。1999年土地承包中,依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被告魏某组为原告多分1"2份额承包地,折合0.65亩,共5.85亩。2009年被告魏某组土地被国家征用,按照被告魏某组的分配方案,每人分得征地款x元。但是,被告魏某组对原告多分得的一半承包地份额,却未予考虑,原告多次协商未果。据此,为维护失地农民及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判令被告魏某组支付原告征地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组农村X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系农村X组织成员因涉及计划生育奖罚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纠纷,对此,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永献m
人民陪审员尹延道
人民陪审员苏新喜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