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
被告徐某某,女。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9月登记结婚,1995年4月生育女儿袁某某。自2002年起原、被告夫妻关系恶化,并于2005年分居至今。由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某辩称,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还可以,且女儿现已长大,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相识恋爱,1993年9月登记结婚,1995年4月生育一女袁某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睦。被告曾于2008年1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告撤回诉讼。
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加强沟通,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现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故原告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袁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斌
书记员周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