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人事考试研究会,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伊河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禹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人民出版社,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
上诉人郑州市人事考试研究会与被上诉人河南人民出版社名称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人事考试研究会于2010年11月24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将其出版发行的《河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联考)指导用书》中的原告名称删除并在“大河报”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市人事考试研究会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郑州市人事考试研究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赵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