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曾某犯抢夺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某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19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2月1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犯罪,2010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某,湖南正诚(略)事务所(略)。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抢夺罪,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张定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曾某不服提出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自首事实不清,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张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判。2011年5月13日,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小峰、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为了实施抢夺犯罪,几天前就对被害人卢某某收款情况进行了窥探。2010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城区英皇娱乐城的巷子里,乘被害人卢某某不备,将其装有人民币x元布包抢走,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带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其赃款全部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某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累犯材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曾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抢夺罪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未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曾某因抢夺被人追赶时,能主动停止奔跑并接受盘问,属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曾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学继

人民陪审员刘朝双

人民陪审员王归超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