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学龄前儿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系陈某乙的父亲。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肖金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