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朱劲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