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现住(略),户(略)。
委托代理人田晏,湖南董艺(略)事务所(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7年5月1日在古丈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李某姚(现年13岁)、长子李某翔宇(现年9岁)。婚后,被告与我家父母关系一直不好,在教育子女问题上分歧很大,为此经常争吵,被告性格太强,无法沟通,导致感情破裂,从2011年3月之前无夫妻生活,现我与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姚某某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女李某姚、长子李某翔宇由原告李某抚养,但被告姚某某对婚生长女李某姚、长子李某翔享有探望权;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南骏牌农用车一台及存放在古丈县X村房子内的冰箱归被告姚某某所有;
四、原、被告共同债务x元,其中龙代长3500元、宋丽春4000元、龙代万2000元、李某5000元、古丈县草潭信用社贷款本金x元(其中李某借款1000元、姚某某借款4800)及2011年6月29日之后的利息由原告李某偿还;
五、原告李某给被告姚某某补偿经济损失x元,限于2011年9月10之前支付1600元;限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5000元;限于2012年3月30日之前支付4000元,限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4000元;
六、原、被告其他无争议。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已交纳)。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孔涯峰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宁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