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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诉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11年7月19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建国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李红艳担任记录,于201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双方于1998年5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0年1月6日在宁远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名叫杨某倩。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孩杨某倩由被告杨某某抚养成年,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小孩杨某倩一直由原告彭某某抚养,现原告特要求变更小孩杨某倩由原告彭某某抚养成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小孩杨某倩由原告彭某某抚养成年,原告彭某某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建国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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