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教师,住(略)。
被告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要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振荣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杨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