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牛某某因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某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燕燕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崔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