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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陈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

被告陈某,男。

被告郭某,女。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因装修棋牌室资金紧张向原告王某借款20万元。2008年11月11日,原告王某借给两被告20万元,并约定2008年年底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某多次找两被告要求还钱未果。原告王某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都有偿还此借款的责任和义务。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x元整及延期还款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被告无辩称。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11日,被告陈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贰拾万元整,用于棋牌室装修,2008年底归还。2008年12月31日,两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原告王某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未果。2010年12月9日,原告王某诉至本院,请求裁决。

以上事实,有借条、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长沙市芙蓉区史志档案局出具的《证明》、当事人的陈某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x元,提供了被告陈某出具的《借条》证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陈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其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因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陈某与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郭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该债务属被告陈某的个人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承担上述债务的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x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王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670元,由被告陈某、郭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涵

人民陪审员李虹

人民陪审员康代祈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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