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略)。
关于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邓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邓某某于2011年6月27日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中的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喜
审判员黄某旺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