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40岁。
被告罗某,男,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顾霞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符翠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