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威力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村(须水工贸园珠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效祖、赵某乙,均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油市光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工业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传金,江油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威力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油市光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威力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效祖,被上诉人江油市光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传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武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