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审民再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街X号。
法定代表人: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
委托代理人:王×,沈阳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沈阳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区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街×甲×号。
负责人: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区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河审民初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邱俪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龙国华主审、代理审判员宋丽娜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沈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丽华
审判员龙国华
代理审判员宋丽娜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洋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