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洪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1日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在原告的产权房开设某收藏会馆,双方并就分配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作出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对房屋内配置了陈设橱柜,并积极开拓市场,而被告未如约开办收藏会馆,也未建立台帐制度和销售记录,同时擅自移动家具,加装锁具,堆放杂物,对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困扰。据此,原告洪某请求判令解除《协议》,被告将存放原告处的物品搬出。
被告潘某某辩称: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无权解除《协议》,被告并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的权利,且继续履行合同于双方有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洪某与被告潘某某于2008年6月1日签订的《协议》,被告潘某某于调解书送达后二十日内撤离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并取走自己的物品;
二、原告洪某另行补偿被告潘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于调解书送达后七日内支付;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5月5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审判员杨捷
书记员顾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