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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现年37岁,汉族,小学文化,罗平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丽平,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现年33岁,汉族,初中文化,罗平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罗平县人民法院(2009)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本案事实是: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均系(略)村X村民。2008年农历正月12日,原告在其村寺门前(地名)处自家的承包地里,经过推土平整,修建了一宗5间屋基。该宗屋基的后面(西面),紧接被告的承包田的田埂。被告的该块承包田,高出原告新修建的屋基1米多,被告的田埂上下略呈斜坡形、南北方向略呈波浪形。同年农历3月,原告在其新修建的5间屋基后面(西面)基脚上以及该屋基左右两横头宅基地的后面(西面),紧接被告承包田的田埂脚修建起一堵直线形南北走向的长约50米高约拿盏目┬底煹W。2008年6月5日(农历5月2日),被告放水进入其承包田里欲泡田插秧,田水冲倒其田埂,并冲倒原告菁蠡⒆摇接崃泛鼗蟮婧拿盏目┬沧煹W,菁蠡婧拿盏目┬沧煹籛逅鞒蠡亢植芊鹗伲嘤迥⒊露唬灞脸嬖莞交崃泛耐鼗系I蘧铰仄⑾狗驼暮锔指劬窦细と兄闹嬖指椿崭目┬沧煹W、清除宅基地里的淤泥,需要人民币132T稻厥钡榭嬖母盏目┬沧煹W与被告的田埂各自独立,并非一体。本案经有关部门调处未果,原告即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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