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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黄某乙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现羁押于湖南省新开铺强制隔离戒毒所。

2011年3月17日,本院受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5月10日,原告黄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审判员谭东海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晏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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