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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申请复议(2011)武执字第421号拘留决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1)常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行行长。

申请复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的(2011)武执字第X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自愿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撤回复议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是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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