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某,男,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广大门村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广大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丙,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广大门村X组。
负责人吴某丁,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广大门村X组侵犯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某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