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物业管理(登封)有限公司。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物业管理(登封)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燕燕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晶晶